稅法規定先付款,再開發票。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稅務機關只能在征收稅款後開具發票。此外,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但禁止非法開具發票。這意味著在支付完成之前,不能有開票行為,以保證稅收的合法合規。
先付款後開票的風險管理;
1.合同條款的明確性:確保合同中有明確的付款和發票開具條款,以便發生糾紛時有法律依據;
2.審查對方信譽:交易前調查對方的商業信譽,避免與信譽差的企業交易;
3.使用第三方擔保:通過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擔保交易服務,保證貨幣和發票同時兌換;
4.保留證據:保留交易過程中的所有證據,如轉賬憑證、通訊記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5.定期跟進:付款後,定期與對方溝通,跟進發票開具進度;
6.法律途徑準備:了解相關法律途徑,壹旦對方違約,及時采取法律行動。
綜上所述,為了保證稅收的合法合規,發票應在付款完成後開具。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