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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質

農村自留地的法律性質: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它們是壹種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同時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

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歸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者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所有,國家不征收農業稅。

自用牲畜也由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稅點內不征稅,也不收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原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任意占用。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百度百科-農村私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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