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請找相應的有管理權的部門對以下噪聲汙染進行處理:
(1),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未建設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配套設施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而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進行管理。
(二)對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造成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管理。
(3)、從事生產活動產生的偶發性強噪聲,由公安部門管理。
(4)環保部門負責夜間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管理。
但搶修搶險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連續作業、附近居民公告。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作業的,必須同時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5)、機動車輛不按規定使用音響裝置的,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六)不按規定使用音響設備的機動船舶,由港務監督機構負責管理。
(7)、鐵路機車不按規定使用音響裝置的,由鐵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8)市區使用高音喇叭由公安部門管理。
(九)、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造成音量過大,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
(10)、家庭室內發出的環境噪聲(如家用電器、住宅樓室內裝修活動等。)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由公安部門管理。
(11),室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由環保部門管理。
(12),環保部門負責管理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和冷卻塔造成的環境噪聲汙染。
(13)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噪聲方法招攬顧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