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企辦公用房嚴格執行以下標準:1。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辦公用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其他負責人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控制在45平方米以內。2、市(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按照不超過45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3.縣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不得超過36平方米,其他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不得超過32平方米。4.各企業子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應在不超過上壹級企業副職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子企業實際情況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對於因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給予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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