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6條對定金也有明確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第587條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是在主合同金額的百分比內收取,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進價含有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算車輛購置稅時,必須先排除17%的增值稅,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值=票價/1.17,再按10%的稅率計算車輛購置稅。例如,消費者購買壹輛價格為654.38+萬元的JAC汽車,去除增值稅後按654.38+00%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