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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收取押金是否需要計算增值稅?

不需要交稅。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實現的增值征收的稅收。過去增值稅只適用於“銷售貨物”,現在屬於服務業營業稅征收範疇的“修理修配服務”也納入增值稅(即“營改增”)。在國外,增值稅壹般稱為增值稅(VAT)。有些國家沒有這個名稱,但有增值稅的“變種”,如日本的消費稅(JCT),新加坡、印度等國的商品及服務稅(GST)。馬來西亞剛剛宣布取消GST,實施銷售及服務稅(sales & amp;服務稅)本質上是壹種類似於增值稅的“間接稅”。

《民法典》第586條對定金也有明確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第587條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予以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是在主合同金額的百分比內收取,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進價含有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算車輛購置稅時,必須先排除17%的增值稅,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值=票價/1.17,再按10%的稅率計算車輛購置稅。例如,消費者購買壹輛價格為654.38+萬元的JAC汽車,去除增值稅後按654.38+00%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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