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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產品質量保證期法律法規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本規定所稱質量問題,是指農業機械產品在合理使用條件下,其性能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條件;或者農機產品不具備應有的性能;或者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生產者在農業機械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質量問題包括: (壹)嚴重質量問題是指農機產品重要性能嚴重下降,超過相關標準要求或者明示範圍;或者農業機械產品主要零部件報廢或者修理費用高必須更換的;或者農機產品本身故障在正常使用下影響人身安全的質量問題。(二)壹般質量問題,是指除嚴重質量問題以外的其他質量問題,包括易損件的質量問題,但不包括農業機械使用者按照農業機械產品的維護、保養、調整或者大修方法,可以用隨機工具排除的輕微故障。內燃機、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插秧機質量問題嚴重的,見本規定附件2。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產品使用者,是指購買和使用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農業生產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本規定所稱生產者,是指生產、組裝、改裝農業機械產品的企業。農機產品的供應商或者進口商視為生產者,承擔相應的三包責任。本規定所稱銷售者,是指以其名義直接向農業用戶交付農產品、收取貨款、開具購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生產者直接向農業機械使用者銷售農業機械產品,在本規定中視為銷售者。本規定所稱修理者,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內,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為農業機械使用者提供農業機械產品維修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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