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馬某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經理,公司與馬某等人員就銷售提成的比例和分配形成了會議紀要,但此後公司並未支付馬某的部分工資和銷售提成。馬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還作出裁決,要求公司向馬支付工資1萬元,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
既然企業答應了銷售人員的提成,就要按時發放。很多企業或者人憑借著給員工提供的壹份工作,覺得自己高人壹等,在企業裏為所欲為,完全不顧這些員工的想法。這必然會影響員工的積極性,也會導致大量優秀員工的流失,最終企業會逐漸衰落。
公司和員工是平等的。公司不應該惡意拖欠員工工資。如果勞動者發現公司沒有發工資,而且壹拖再拖,壹定不能鼓勵公司的企業。每個人都必須選擇及時維權,在這樣的公司是沒有發展前景的。面對這種不要臉的公司,壹定不能妥協,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正規渠道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