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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需要交接工作才能離職嗎?有法律嗎?

是的,在我能離開之前,我必須移交我的工作。根據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法律分析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雇主。所以交接時間是三天。試用期內如需辭職,只需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交辭職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文件資料送達移交回執》上簽署妳的姓名和日期),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連續工作三天的,第四天可以停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同時要壹次性付清妳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給妳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否則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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