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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經賣了10年,沒有過戶。

法律分析: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出賣人違反約定未履行過戶義務。如果堅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履行協助轉讓的義務,而這種義務屬於替代履行的範疇。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轉讓。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雙方應同時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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