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性:可以用普通人的經驗和感官來判斷。
常態:不能靠普通人的經驗、感官等方式,必須靠人的理智推理和專業知識來判斷和推理。
事實上,比如《廣告法》第九條第五、七、八、九款: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什麽是“擾亂社會穩定”、“損害公共利益”、“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歧視”?在判斷這些事情上,法律和普通人是不壹樣的。有時候,法律制度會滿足和符合公眾的認知。但在很多情況下,他們的定義可能不符合道德和大眾的標準,或者會采用另壹套規範性定義來應對,這與哲學的規範性有些不同。
需要註意的是,在壹些社會事實(描述性的和社會學的)中也可能發現壹些規範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