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
2.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4.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5.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明知是無照經營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法律依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第十四條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倉儲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