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的具體發放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行確定。高溫津貼是指企業根據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給予在高溫天氣環境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津貼,屬於法定勞動津貼。
法律客觀性:
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35℃以上)安排勞動者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1.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作業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支付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室內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2.能領取高溫津貼的必須是高溫下工作的員工,包括建築工人、沒有空調的公交車司機、室外環衛工人等。從事室外作業和室內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可以領取高溫補貼。《高溫津貼發放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照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發放高溫津貼;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作制兩種特殊工作時間的高溫作業人員,按月全額發放高溫補貼。3.高溫補貼是對勞動者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特殊勞動消耗的補償。高溫補貼應列為“應付工資”,計入企業工資總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最低工資不包括高溫補貼。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補貼降低勞動者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抵消高溫補貼。4.如果單位沒有按月發放高溫補貼,勞動者可以撥打12333進行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理。如果高溫補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