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問:簡述國外學者從不同方面對國際私法的幾種定義。
答:(1)根據國際私法的調整,國際私法被定義為“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部門”。
(2)從解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沖突的角度,國際私法被定義為“調整不同國際私法沖突的規範的總和”。
(3)從涉外民事是否應受外國法律效力制約的角度,國際私法被定義為“各國在處理壹項法律問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