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法規: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條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委托代理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2.最高法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八十二條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委托人的繼承人認可;(3)委托人與代理人約定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進行,但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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