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0年1生效,該規定被《民法典》取代。《民法典》增加了壹項新的離婚制度,即“離婚冷靜期制度”。
根據規定,男女雙方協議申請離婚後,任何壹方可以在30日內反悔並撤銷。同時,30天期限屆滿後,雙方必須在30天內辦理離婚證。任何壹方未收到的,視為撤回申請。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該法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修改後的婚姻法在法律責任壹章中規定,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婚姻自願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第1049條(結婚手續)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男女登記為家庭成員後,經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