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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

法律主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第壹款規定,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24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人數載客,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 *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攜帶物品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運輸單位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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