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已在香港設立辦事處處理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外交事務。
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駐軍人員除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