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檢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