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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屬於村集體,房屋屬於當事人。法院可以要求騰退土地嗎?

土地屬於村集體,房屋屬於當事人,法院可以要求騰退土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助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執行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實施集體土地使用權時,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達成協議後,可以裁定處理,但應當告知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農村房屋處理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前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除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必需外,經營收益權可以用於抵償義務人應當履行的債務。

騰空補償標準:

1,房屋騰退補償計算標準

(1)騰退房屋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

(2)騰退房屋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被騰退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

2、住房騰退安置費計算標準

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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