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八條,法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法官由院長提請NPC人大常委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庭長、副庭長由NPC常務委員會主席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依照NPC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