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勞動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雙方當時約定的工資結算方式結算。壹般由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協商後決定。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欠薪怎麽補償?
1,額外支付應得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3.支付1-5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