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最高法院關於拍賣的最新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拍賣的最新規定

銀行對抵押財產的執行應以最高法院的相關批準為依據,抵押財產的執行不得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財產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多余的抵押物可以執行。1,關於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屬於附屬合同,應允許與主合同同時訂立或在主合同成立後訂立。債務人與多個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無論使用全部財產還是部分財產,都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否則抵押合同無效。2、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其他人有權抵押標的物,如果抵押物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超過抵押債權數額的部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處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首先采取拍賣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並監督拍賣機構拍賣,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人民法院對拍賣的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如果財產價值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確定價格,可以不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評估。

人民法院評估被執行人股權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相關企業拒絕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 上一篇:兒童養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 下一篇:3月起電動車新規1。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