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本身規定了有效期限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2、法規、規章的試行期限從新法規、規章正式公布之日起至法規、規章施行之日止;
3.試行條例和細則的有效期自失效之日起終止。
這是壹個法律原則,至今沒有看到特別的法律規定。
立法要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法律規範應該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十壹條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立法。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六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反饋有關情況;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