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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土地使用權應該怎麽做?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者應當填寫土地登記變更申請書,說明變更的依據和內容,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壹)因土地有償轉讓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及相關批準文件。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僅設定抵押,或因抵押終止而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及相關批準文件。

(三)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買賣、轉讓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移,應當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權屬證書。

(四)因地上附著物繼承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移,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房屋產權證和公證處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後30日內,房地產變更登記發證後15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完稅證明、原土地證書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

(壹)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二)因出售、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而發生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因房屋所有權變更導致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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