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土地有償轉讓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合同及相關批準文件。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僅設定抵押,或因抵押終止而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及相關批準文件。
(三)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買賣、轉讓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移,應當提交地上變更後的房屋權屬證書。
(四)因地上附著物繼承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移,應提交地上建築物的房屋產權證和公證處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後30日內,房地產變更登記發證後15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完稅證明、原土地證書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
(壹)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二)因出售、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而發生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因房屋所有權變更導致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當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