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毀壞林木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雖取得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法,采伐本單位、自留山或者承包林地的珍貴樹木,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其死亡或者喪失安全生長條件的行為。既要有“故意毀壞財物”,也要有“毀壞樹木”。
森林法第39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林木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拒絕補植樹木或者補植的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344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采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345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故意毀壞林木財產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麽?
構成犯罪的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