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餐飲服務許可證,中國餐飲業營業執照。根據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我國於6月1日正式啟用《餐飲服務許可證》,取代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2009年2月底正式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我國分段式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衛生、農業、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負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的監管。根據這部法律,自2009年6月1日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取代衛生監督部門監管餐飲服務,餐飲服務許可證取代食品衛生許可證。同時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並按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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