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適用該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事關系,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
1.壹方或雙方為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無國籍人;
2.壹方或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3.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4.民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5.其他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情形。
當事人選擇法律的範圍:
我國法律對當事人選擇法律作了限制性規定。《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外國法律無效。”《法律適用法》第七條規定,“適用外國法律違背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適用該外國法律。”因此,當事人不得以規避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適用外國法律。
綜上,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
人民法院應當確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施行前發生的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如果當時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參照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律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