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獨立性、被動性、協商性、終局性、普遍性。
職能:解決糾紛,調整社會關系,解釋和補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1.獨立:司法機構的任務主要是解決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糾紛,消除社會沖突和社會緊張關系;公民權利的保障也有賴於法院的維護。所以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幹涉。
2.被動性:法律適用活動通常的機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啟動離不開權利人或特定機構的請求或訴求,但司法機關絕不能主動提起訴訟,因為這與司法權的本質相違背。
3.公開性:司法機關的活動應當公開,不僅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場或出庭,而且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司法公開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標誌,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