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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壹個案例分析問題(關於繼承法)

(1)斷絕父子未斷關系,與繼承權無關。我國《繼承法》第壹章第七條規定,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顯然,張三並沒有失去繼承權。因此,張三繼母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2)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章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規定,關鍵是被繼承人的意願是什麽。沒有遺囑的,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合法繼承。有遺囑的,就按遺囑分配。因此,這份遺囑具有絕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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