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1.搬遷人員戶口簿、身份證(16及以上人員提供身份證)(原件);
2、戶口本和戶口本身份證(現有戶口本提供)(原件);
3.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本不能反映親屬關系的規定)(原件);
4.入境地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
5.在農村實際居住證明(農村提供)(原件);
6.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道號詳細地址證明(如地址不詳)(原件);
7.16周歲以上人員,提供1寸近期免冠彩色標準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