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掌握詳細信息是政府決策和實施經濟宏觀調控的前提,保護商業秘密信息是信息系統的重要內容。在美國《信息自由法》中,法院早期通過此類信息披露商業秘密的案件,在探索階段受到司法能動主義的審查影響,法院采用主觀判斷標準界定信息披露的商業秘密,嚴格審查行政機關的信息披露的商業信息,促使其最大化,此類信息披露商業秘密的案件具有雙重利益標準的確立發展時期,這壹時期受到滯脹、 法院為了維護行政機關的利益和商業秘密運作的信息,不斷修訂雙重利益標準函的範圍,擴大了保密信息的保護範圍,信息披露等其他法律訴訟也出現體現了司法審查克制主義,經過十幾年的商業秘密信息披露經驗,以及司法審查的成熟,逐步確立了三重利益標準,這壹時期, 法律賦予商業秘密以信息自由,法院根據不同的利益沖突對案件的不同態度,揭示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查審查進入成熟期。 我國信息公開制度建設處於起步階段,對商業秘密信息的公開審查應借鑒美國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保密原則涉及公共利益時,應以最大程度的公開為例外,其次,在商業秘密信息的公開標準上從四個方面考慮,兼顧司法技術的應用,平衡公共安全與價值觀的沖突,有效保護公共利益和私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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