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於1999年4月29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自1999年6月29日起施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法,0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國人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1990 10 10月10根據《NPC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辦法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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