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誘捕,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
歷史上壹些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在釣魚執法中往往采取執法誘捕的形式(英美)。美國是實施釣魚執法比較多的國家,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是釣魚執法有些誘導性,壹直以來都有爭議。
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嚴格的控制要求,有壹定的前提條件。換句話說,這套本身不能作為指控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