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這壹規定表明,分割房屋遺產應當把握兩個基本原則:壹是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即不能強行分割、割斷不可分割的房屋遺產,造成生產無法進行或者給生活帶來不便。第二,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房屋本身用於生產、經營或者居住。房屋的使用屬性不能因為繼承、分割而改變,房屋失去了原有的使用價值。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壹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子女作為父母的第壹繼承人,可以分配父母的壹部分遺產房屋。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雖然祖父母是孫子女的第二繼承人,但孫子女並不是祖父母遺產的繼承人。而且不能按照繼承順序繼承遺產,繼承與戶口本上的名字無關。如果屬於繼承人範圍,那麽即使不在戶籍上,也仍然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