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辦法規定,在銀行開戶的各國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允許使用現金的範圍內使用現金支票,並應寫明款項用途,接受銀行的監督。
現金支票不能用於轉賬。如果簽發的現金支票丟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如果在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是不會受理的。
壹般有三種方法。
1.公司的公戶分為基本戶和壹般戶。只有基本戶可以取現,壹般戶只能轉賬。
2.現金支票提取現金:公司在銀行購買現金支票時,需要按照銀行的要求,拿著當前填寫的支票日期和金額,加蓋大小印章,到銀行提取。
3.單位結算卡:現在銀行都有自動取款機,所以為了方便企業業務取現,壹些銀行為企業發行了單位結算卡。只要他們辦理過這張卡,就可以直接在ATM上取現,但是是有限額的。請在辦理之前咨詢妳的銀行。
4.網銀轉賬:這種方式需要開通網銀,將企業賬戶內的資金轉入法人自己的個人銀行卡,然後提取現金,核算時做其他應收款。如果資金最終沒有用於企業經營,法人需要在年底還款。
法律依據
《支付結算辦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示付款憑證。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示支取現金的支票要求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簽署“收款人簽名”。持有人是個人的,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並在支票背面註明證件的名稱、號碼和簽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