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第16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警告內容應當包括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員,或者根據被虐待人的要求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扶養人的。
論虐待罪的法定條件
父親打兒子壹般不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涉嫌虐待罪。第二百六十條虐待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前款所列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