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既然判決已經明確規定退賠和罰款,那麽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兩者都必須在執行前繳納。從實際操作來看,肯定是畢竟要先給原告退賠。法律上有優先原則,罰款對案件的執行和終結影響不大。如果資金緊張,可以先交,罰款可以延期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交。否則有被強制執行的危險,對以後貸款等有影響。我希望它會在今天早上結束。現在是為了減刑。監獄需要有判決法院開具的“罰款”收據,但法院不接受先交罰款,說要先處理退款再收罰款。法院不接受先交罰款,還是優先在法律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現在法院不處理,是基於實際操作和法律。由於監獄需要判決法院出具的罰款收據證明,所以在判決中應先賠償被害人,並懇求被害人出具諒解證明和法院退賠證明,這樣減刑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操作中都會更有力度,優先執行不必先支付,而應根據案件和被害人的社會影響因素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