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裝電動自行車;不得安裝、改裝、更換電機、電池等動力裝置,導致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不得拆除或者改變限速裝置,致使最高車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銘牌、電機代號、車輛代號不得變更;不得安裝違反規定的發動機罩、雨棚、車廂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
2.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超過15公裏。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壹人,但駕駛不具備載人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是不允許的。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不戴頭盔上道路行駛屬於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如何管理?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實施前(2019、15年4月前),發放臨時交通標誌。臨時通行期限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不超過三年,設區的市可以對具體期限作出規定。取得臨時通行標誌的電動自行車在臨時通行期間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臨時通行期滿後,不得上路行駛。在省外取得臨時通行標誌但超過有效期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
合肥市人民政府-3月1日起,電動汽車管理新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