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作為公民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
上海市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律師服務過程中,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花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是指按照法律服務所涉及的費用數額的壹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方式。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