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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同的標準,證據規則可以分為哪些類別?

法律分析:1。言詞證據和物證是許多國家在法律或理論上采用的壹種基本證據分類。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形式的證據。我國訴訟證據中的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所謂物證,就是以實物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包括我國訴訟法規定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物證是壹種客觀的實物,是可以看得見、摸得著、摸得著的東西。2、根據證據來源,證據可分為原始證據和證據。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如原始合同、購物發票等。,這是第壹手證據材料;外來證據又稱派生證據,是指通過壹定的中間環節,從案件事實中間接得出的證據,如物證照片、合同復印件、轉述證言等。它來源於原始證據,是二手證據材料。不難看出,原始證據比傳送的證據更可靠,更有證明力。3.根據證據與待證明事實的關系,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獨立、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收據、發票、合同等。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可以與其他證據相結合,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甲方主張乙方造成人身傷害並要求賠償,乙方提供傷害當天甲方出差所在地的住宿發票復印件。這裏,B提供的住宿發票是旁證。可見直接證據使用起來更方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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