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正確的理解是,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公司)應當(即負責)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違反協議的責任”等與派遣工作有關的事項。本條不涉及派遣人員的任何事宜。被派遣人員只能與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與同時接納被派遣員工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能。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字,是否可以理解為工資標準實行同工同酬”也是不存在的。
法律客觀性: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