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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青苗補償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青苗補償標準=年產值÷耕作季節數,或按青苗補償畝數乘以項目所在地規定的費用標準計算,或按征地費用的百分比計算。樹木、果樹等地上物需要根據樹齡、是否處於盛果期等因素進行估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壹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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