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議實行建築工程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肢解成幾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工程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根據上述兩部法律和《建設部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施[2003]30號),工程總承包是指對業主委托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進行承包的全過程或幾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