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我國目前的個人工資收入構成中,各種補貼和津貼占了相當大的比重。這些補貼和津貼有的是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發放的,有的是根據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發放的,有的是由地方政府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安排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可以免稅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國務院批準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資深院士津貼和中國工程院院士津貼。也就是說,除政府特殊津貼、中國科學院院士和高級院士津貼、中國工程院院士和高級院士津貼外,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所有補貼、津貼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津貼補貼是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1)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年度工作津貼和其他津貼。
(2)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是指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給予的補貼、津貼,是按照國務院規定屬於政府專項補貼和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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