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壹條企業法人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債務清理結束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為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