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層面主要是從“立法主體”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幾個層次:
1,全國人大-立法。
2、國務院-行政法規(暫行條例、實施條例等。).
3、中央部委——部門規章。
4.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5、省政府-地方政府規章。
不同立法主體制定的規範最終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人大立法面向全國,全國各地都受其約束。憲法和基本法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法律位階是各種法律規範的法律地位。
之前的“立法層級”是來自“立法主體”,而法律位階則是來自“法律規範”本身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有高低之分,所以法律位階也叫“法律效力等級”。上級是“上位法”,下級是“下位法”。下位法的制定要符合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否則會造成沖突,需要調整。
排名第壹的是:憲法。中國憲法還明確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二個等級是:法律(狹義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等級是: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第四位序是: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五個等級是:法規。(政府法規或行政法規。規章分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從上面的差異中,我們其實可以感受到* * * *的部分,法律位階主要受其立法主體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