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為壹年,從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勞動仲裁的時限為受理案件後45日內作出裁決。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另壹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另壹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馬鈴薯入侵者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是什麽?
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作出的決定,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具體解決爭議。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對提起訴訟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部分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具有法律效力。未對常守良提起訴訟的勞動者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