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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組織和參與有償補課違反了什麽法律?

教師參與有償補課違反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根據我國出臺的規定,禁止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禁止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者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有償補課。

對違反本規定的中小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等處罰,並追究學校領導的責任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因第四條所列行為受到處分的教師,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受處分期間暫停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在受到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更高壹級的專業技術職務。教師被解除專業技術職務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有償補課待遇;

1.補課收入返還,扣除當年獎勵業績,扣除當年壹次性獎金。

2、當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取消年度職稱評優資格?。

3.通報批評成了整個學區的反面典型。

4.崗位降級或職稱降級。

5.從重點學校轉到普通學校或者從城市學校轉到農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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