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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的意義是什麽?

法律分析:債務重組就是債務重組,這不是壹個法律術語,而是壹個會計概念。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作出讓步的事項。換句話說,只要修改了原償債條件,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償債條件與原協議不同,都視為債務重組。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債務人必須處於持續經營狀態。這是區分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標準。

必須是債務人有經濟困難。只有當債務企業經營困難,或者不能籌集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才有必要進行債務重組。

債權人肯定做出了讓步。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以資產清償債務,即債務人將其資產轉讓給債權人;

(二)債轉股,即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而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付應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相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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