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債務人必須處於持續經營狀態。這是區分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的主要標準。
必須是債務人有經濟困難。只有當債務企業經營困難,或者不能籌集到足夠的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才有必要進行債務重組。
債權人肯定做出了讓步。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以資產清償債務,即債務人將其資產轉讓給債權人;
(二)債轉股,即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而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債務重組;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除未付應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種方式相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