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者(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